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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13622 发布日期:2018-10-11  来源:本站 仅供参考,谢绝转载,否则责任自负

国家标准物质资源平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快构建全省环境监测责任体系,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明确、部门协作、依法追责的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2.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生态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或流域区域涉及的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直接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3.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4.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

5.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西南土壤样品流转中心项目建设,着力构建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提高大气、水、土壤和污染源监测控制与核查能力,带动提升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依托有条件的市(州)建设省级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对区域内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

6.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围内依法出具数据和报告;建立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按规定保留监测全过程原始数据记录,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可溯源。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8.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检测设备的有效性、可靠性和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省联网,并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依法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要求直传省级生态大数据平台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强化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防范和惩处

9.严格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生态环境部或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市(州),环境保护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对被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县(市、区),由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厅和市(州)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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