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进展及其意义
(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供稿,周舜元执笔)
一 基本情况
1、放射卫生防护
大到核电站,小到夜光表还有身边常见的x射线透视、ct检查和放射治疗等无不都是电离辐射在国民经济和公众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例子。电离辐射的应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辐照危害给人员造成驱体损伤或遗传影响。因此必须做好对电离辐射的防护, 将它对人员的照射控制在允许水平以下, 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以避免大剂量的事故照射。
放射卫生防护是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及其后代免受不必要的电离辐射照射所造成的危害为宗旨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又称放射防护或辐射防护。它是一门涉及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的卫生学分支学科, 从评价危害的角度出发, 以放射生物效应研究和放射流行病学调查为基础, 并与放射医学密切有关。
2、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订旨在控制电离辐射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其主要内容是各类人员在不同情况下辐射照射的限值、控制水平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所以,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强制性的国家一级标准为主, 只有涉及测量与评价方法、参数之类的标准才属于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也只是有限几项。
截止到目前2005年8月, 已经发布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77项, 初步形成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按标准分类而言, 其中强制性标准50项, 推荐性标准27项; 如按标准分级而言, 则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7项, 国家标准23项, 行业标准7项。此外,目前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标准还有好几十项。
3、 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
1981年4月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中增设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员会, 主要负责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划制订、组织起草、审查报批和宣贯解释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直至目前, 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已历五届, 各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的组成始终保持了由卫生部门和核工业、部队、科学院、高校等不同系统成员组成的特点。
1985年 9月,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明确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挂靠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现在改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直至现在。
二 有关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在电离辐射放射防护领域, 最重要的基础标准是有关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其内容包括放射防护基本原理及其在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等有关实践中以及对事故照射进行干预时的应用, 辐照危害的定量估计以及据此确定各类防护标准和控制水平的方法, 采取各种放射防护措施的原理和依据, 指导放射源安全应用等。它是制订所有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时最重要的依据。
1、早在1960年, 为了配合我国原子能事业的起步, 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与安全, 就经国务院批准、 由卫生部与国家科委联合发布并实施《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及《电离辐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技术文件, 这些文件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和放射性工作场所邻近居民接受电离辐射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要求和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检查的要求, 为以后制订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1974年, 在1960年有关文件的基础上, 经过补充、修改, 编制了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 用七章48条5个附录集中规定了电离辐射放射防护及其管理的各种技术要求, 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和国防科委联合发布。 后来成立的第一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和有些委员就都曾经负责或参与了上述有关文件或标准的起草。
3、1983年, 卫生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范围和卫生部的职责范围, 组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gbj8-74中有关卫生防护、 医疗和人体健康等内容进行修订, 形成新的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于1984年发布; 而由国家环保局组织对gbj8-74的其他内容, 主要是放射性三废管理部分进行修订, 直到1988年作为《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发布。
4、1994年, 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核安全局以及核工业总公司联合组成编制组, 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员会和全国核能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委员会的支持和参与下, 同时对gb4792-84和gb8703-88进行修订, 以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第115号安全丛书为依据, 编制我国统一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直到2002年作为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发布, 从而结束了gb4792-84和gb8703-88两个基本标准共存的局面。除了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以外,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还组织制订了有关名词术语、常用量和单位、剂量转换系数和剂量估算方法以及年摄入量限值等其它一些基础标准。
三、有关职业照射的标准
1、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43号令), 规定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监督。无论国内外, 对职业照射的放射防护历来都是放射防护领域的重点,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先后为x射线和γ射线探伤、工业用γ射线ct、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油(气)田测井、集装箱检查系统、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核检测仪表和密封源的其它应用、放射性发光涂料和汽灯纱罩以及稀土生产的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空勤人员所受宇宙辐射照射等制订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还制订了职业性外照射、内照射和皮肤污染的个人监测规范和用于中子测井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以及胶片剂量计标准。 此外, 有关医疗照射的很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 也有不少关于职业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要求。
2、2001年10月,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卫生部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以gbz编号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为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放射作业, 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负责的有关职业照射放射防护的标准自然也在其中。例如关于大型集装箱/车辆安检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为保障职工健康和推广应用该安检系统起了很好作用, 使得主要用于海关检查反走私目的的该安检系统, 不仅应用于铁道部、航天部等许多部门, 还打入了澳大利亚、阿联酋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又如, 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正在起草关于开放型和非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以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书的编写规范, 以更好地规范此类评价报告书的编写。
四、有关医疗照射的标准
1、电离辐射广泛应用于x射线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领域的医学诊断或治疗, 为 此,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制订了很多的有关医疗照射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包括x射线诊断和治疗、γ射线远距离治疗和后装近距离治疗以及医用电子加速器、临床核医学和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以及放免药盒应用、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其内容涉及医用辐射设备的放射防护性能及其操作要求, 医生和患者的放射防护要求、诊断或治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医院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方面, 还有一些专门的患者防护标准和人员培训规范, 所有这些标准在促进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和保障医患各方的健康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近年来医疗照射及其所用辐射设备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各种医用大型辐射装置及其应用技术不断推陈出新, 我国的拥有数量及其使用频度都有着惊人的增长, 如各种x射线ct、x刀和γ刀、spect和pet、cr和dr、γ相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等。为此,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在不断复审、清理和修订、补充原有标准的同时, 还组织制订了不少新的标准, 特别是患者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标准以及屏蔽防护设计标准, 以便更好地配合今后实行的医用辐射准入制度, 前者如x射线拍片和透视装置以及x射线ct、x刀和γ刀、医用加速器、后装γ源、种子源、乳腺摄影、数字减影系统和数字摄影装置以及核磁共振装置应用时的患者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与评价规范, 后者有x射线ct、各种放射治疗装置的屏蔽防护设计规范。
五、有关公众照射的标准
1、住宅中氡所造成的照射是公众照射中颇为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公众照射防护的标准中, 很早就有消费者关注的住宅氡和建材放射性及其测量的几个标准, 其中最早的是本委员会制订的《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566-86), 以后又组织制订了《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gb/t16146-1995)和《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6-1996)并组织审查了建材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93), 还有几个相应的氡测量方法标准和检测评价规范, 为选用合格的建材、建造符合标准的住宅以保障居民的健康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依据。后来鉴于公众的十分关心,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1年底统一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566-2001),以取代gb6566-86及其修订版本gb6566-2000和其它部门的一些同类标准, 新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负责,本委员会派员参加了修订和审查。
2、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也会对公众造成照射, 也是公众照射的一个重要方面。 尽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中的放射性不是很强, 有的甚至接近或低于豁免水平, 由此引起的人员受照也十分有限,但由于它一旦向公众出售便难以管理和控制, 受照人群又比较广且是缺少专业防护知识的公众成员, 因此对其所致照射逐渐引起重视。 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管理,关键在于: 对产品及其设计应有一定的放射防护要求, 定型产品只有通过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评价并经审查通过后才能在市场上出售, 对于可以豁免的产品应明确其豁免的水平、内容、程序和要求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在制订通用标准《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的同时,还先后为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光涂料制品、牙瓷和日用陶瓷等制订了相应的专项标准。
3、除了以上所述外, 涉及公众照射的还有食品和饮水中的放射性限量标准, 目前只有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食品放射性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标准, 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饮水标准也是散见在其它卫生标准中, 现正拟起草一个用于食品和饮水中放射性限量的专项标准, 以利于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磷肥中的放射性限量标准则是通过放射性的食物链转移可能间接影响到公众照射。另有关于地热水应用和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等标准则同时涉及公众照射和职业照射。
六、其它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尚有一些其它标准可以大体归结为以下三类:
1、关于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的标准, 包括事故干预水平和医学处理原则、个人外照射事故剂量估计原则、核事故应急时的公众剂量估算和碘污染事故中的碘化钾使用导则等标准。
2、放射性测量方法标准, 特别是水、空气、土壤、生物和低比活度样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标准, 以及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标准。
3、关于放射防护器材的性能指标和测量方法标准。
来源:科普之窗